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新购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如何缴纳滞纳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三处《关于新购房产未申报房产税如何缴纳滞纳金问题的意见》(鲁
地税三函﹝2001﹞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新购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如何缴纳滞纳金问题的意见
(二OO一年六月十五日 鲁
地税三函﹝2001﹞7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你局反映的“单位新购房产未到税务部门申报登记、缴纳税款,应从何时开始计征滞纳金”问题,我们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新购房产应从购入房产的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故滞纳金的计算起始时间应为当地主管
地税机关确定的该单位具体纳税期限期满后的次日。 滞纳金征收率的确定,按鲁
地税发﹝2001﹞75号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