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认真学习,一并贯彻执行。
一、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的
固定资产,在系统内部实行分级管理和使用。各级局的系统财务部门、机关财务部门和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是
固定资产的职能部门。系统财务部门是
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
系统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局有关
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二)制定本系统
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三)负责系统权限范围内
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审批。
(四)编制系统
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五)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机关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局机关
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机关
固定资产实行价值和实物会计核算。
(三)年终与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帐。对发生的
固定资产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经审批后进行帐务处理。
(四)编制机关
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五)负责局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
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关实物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建立
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账。
(三)办理
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手续。
(四)保管
固定资产,维护
固定资产的完好。
(五)年终前对
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的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时,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
(六)年终
固定资产清理后,与机关财务部门和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账,使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二、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一)图书类资产:是指单位价值符合
固定资产标准,或单位价值低于
固定资产标准且在图书室、阅览室中管理的图书。一般的图书不作为
固定资产管理。
(二)接受捐赠的
固定资产、无偿调入的
固定资产且不能查明原价的,按照同类
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价。
(三)盘亏、调出、变卖、报废、报损的
固定资产,按原帐面价值注销。
三、
固定资产的增加
(一)购置
固定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对技术含量高及贵重的设备,要进行项目论证。
(二)
固定资产购建申报程序。
1、列入各级政府采购目录之内的
固定资产购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办法的规定经报批后,实行统一集中采购。
2、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
固定资产购置,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标准履行审批手续。由使用单位或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机关财务部门审查,经分管局长或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市局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要经本级系统财务部门审查后,呈报省局审批。县级局(含直属单位)及以下购置
固定资产审批由市局自定。
3、基建项目的购建,按照建设项目审批办法规定的权限报批。
四、
固定资产处置
(一)市级和市级以下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办公用房屋建筑物,以及市级和市级以下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其他房屋建筑物,报省局审批。
(二)市级和市级以下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
固定资产,报省局审批。
(三)上述标准以下的
固定资产处置由各市局自行确定。
(四)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经本级系统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五、国税系统的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固定资产管理的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国税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税收成本的高低。各市国税局要切实加强对
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
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