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烟酒产品消费税调整政策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
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
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烟酒产品
消费税计税办法的调整是
消费税政策和管理的重大变化,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国家对烟酒产品
消费税计税办法调整的意义和作用,正确理解和掌握烟酒
消费税调整政策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进行研究、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工作,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新的烟酒
消费税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烟酒
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将对我省烟酒行业
消费税税源结构及收入形势产生较大影响。各级国税部门应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政策调整后烟酒
消费税税源及收入变化情况,及时了解和反映征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为做好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烟酒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税部门要针对政策调整变化情况,认真做好烟酒产品从量定额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对烟酒
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管理和小酒厂改变征管方式后的税收管理,特别是对烟酒行业存在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认真加以解决,确保
消费税税基不受侵蚀和
消费税政策的正确执行。
四、烟酒
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涉及到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之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和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讲清这次政策调整的目的和意义,取得当地党委政府及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确保烟酒
消费税调整政策的顺利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