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
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省级企事业单位投资或参股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收入级次划分和税款缴库办法,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预字﹝1995﹞第10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等五部门《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建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预字﹝1996﹞第23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鲁财预字﹝1997﹞第85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鲁财税字﹝2000﹞5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2001年已缴库的税款,按本文规定进行调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