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根据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征
土地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所谓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执行规定的建设标准,并按规定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新建住房。
二、凡经市建委、市计委批准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暂不预征
土地增值税。
三、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登记,加强项目控管,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后的30日内应及时进行清算。
四、以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