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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济南市中医医院所属中医药治疗保健康复中心取得的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138号)。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济南市中医医院所属中医药治疗保健康复中心取得的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1﹞281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市卫生机构的类似情况请比照执行。

  关于济南市中医医院所属中医药治疗保健康复中心取得的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二OO一年八月十四日 鲁地税函﹝2001﹞281号)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济南市中医医院所属中医药治疗保健康复中心取得的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济地税发﹝2001﹞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 )规定:“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相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因此,济南市中医医院所属中医药治疗保健康复中心所提供的沐浴、洗脚、音乐茶座和面部美容、美发业务,不属于医疗服务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关键词: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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