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外事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
国税系统外事工作的管理,做好
国税系统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国税发﹝2001﹞66号)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对国家机关外事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
国税系统的外事工作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统一领导管理,省局机关和山东省
国税系统的涉外公务活动都要经省局、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能执行;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涉外公务活动。
第三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为我省
国税系统开展外事活动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机关和
国税系统外事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如上报审批手续、外事经费安排等。人事处负责我省
国税系统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
第二章 外事审批和出访
第四条 系统和机关各级干部出访须报省局办公室,并经人事处审核,局长批准后由省局办公室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五条 各级
国税局领导出访原则上一年不多于一次,因特别工作需要除外。
第六条 参加国际会议由省局办公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提出意见,并落实人选,报局领导审批。国际会议原则上应当安排具备外语条件的业务人员参加;局领导参加国际会议时,可安排参会翻译。
第七条 考察项目、出国培训由省局根据工作需要和掌握情况提出对象国家(地区)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审批。
考察活动、出国培训由总局统一组织。省局考察项目及计划报总局国际税务司同意后,统一参加总局组织的外事考察活动。
第八条 培训团人数不得超过30人,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周,其中课堂授课不得少于2周。培训接待单位由总局国际税务司安排,培训组团一般限在1个国家的一个城市进行,如工作需要到其他城市的,以不超过2个城市为限。
第九条 参加总局组织的长期培训人员应按时完成学习任务,不得擅自延长学习期限。学习及生活等费用应严格遵守总局规定的范围标准。对逾期不归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随团出访是指确属业务需要,由政府机关部门邀请,随外单位团组进行的境外工作访问。随团出访应由邀请方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出国任务通知。系统各级机关由地方政府立项组织出国团组或被邀请参加地方政府出国团组的,先报省局办公室审核(附报省外办出国任务通知书),经局长同意后,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审批。凭总局开具的委托地方政府办理护照签证手续证明函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一条 各级
国税机关不得自行组织出国培训和税务考察活动。不得参加公司、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的挂靠单位免费邀请的出国团组,以及出访费用畸高、带有商业性质或与税收业务无关的团组。
第三章 国内外事活动
第十二条 在国内举办的国际会议、国际性专业研讨会,统一由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立项、对外联系、组织协调等工作。我省各级
国税机关一般不单独举办国际性研讨会,如有特殊需要召开此类会议,报总局审批。
第十三条 临时来访
(一)官方来访: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级政府批准的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官员到各级
国税机关进行的拜会、工作等访问。官方来访归口办公室联系并安排相应会见,办公室应就来访单位、人员姓名、身份及会见安排设想报告外事和业务主管局领导,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外方要求会见领导的,由办公室视情况上报外事主管局领导及主要局领导批示。接待规格一般按对等原则安排。
(二)非官方来访:是指外国公司、企业、民间团体及学术机构等人员到各级
国税机关进行的拜会、咨询等访问。办公室根据来访者要求协调安排会见。外方要求会见局领导的,由办公室视情况上报主要局领导批示。对要求商谈具体税政业务问题的,由相关业务主管领导给予安排。
第四章 外事经费
第十四条 年度外事经费预算,由办公室提出,财务处审核,局长办公会通过后列入年度预算。外事经费批准后,由办公室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不得突破预算;计划外追加的项目,应由办公室专项报局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安排外事经费。
第十五条 出访费用
(一)出访、境外工作、业务考察的住宿费用、伙食费、公杂费按外事财务规定核销。随团出访交纳费用只包括国际机票及财政部规定标准内的境外食宿、公杂费以及为办理出国手续必须交纳的费用。
(二)参加境外国际会议:住宿宾馆应当在财务规定的标准内选择,确因工作需要,会议期间住宿费用按会议安排超出标准的,经办公室审核批后予以实报实销,伙食费、公杂费按外事财务规定核销。
(三)境外培训: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培训费按外事财务规定核销。对国际组织等安排的培训,凡免收培训费或提供免费住宿的,该团组不能再从我局领取培训费及食宿费。培训团组到非英语国家培训时发生的课堂非英语翻译费,可凭实际支付凭证,在当地市价范围内实报实销。
总局业务司局组团培训邀请我省
国税系统人员参加的,我省参团人员凭总局国际税务局便函办理有关出国手续,出资标准由总局国际税务司外事处核定,费用统一汇到省局,由省局汇总汇缴到总局帐户。
(四)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上述各项出访活动,凡因公务活动需要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的,应当事先在签报中说明,回国后凭单据如实报销。单据是指飞机票、火车票、长途汽车票、船票等原始票据。非公务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一律不得报销。
(五)长期留学人员:生活及学习等费用按外事财务规定办理。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六)出访团组礼品费:出访团组可以领取礼品费。局领导带队的出访团组在1000元标准内凭礼品收据实报实销礼品费;其他团组在500元标准内凭礼品收据实报礼品费。如团组出访前已在局内领取礼品,不再领取礼品费。
第十六条 来访费用:
(一)在华研讨会费用:凡我方邀请的与会外籍人员的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按每人每天800元标准实报实销。与会中方人员食宿按国内出差标准报销;会议期间发生的租用会场、设备等费用实报实销;会议期间可安排一次宴会,费用不得超过每人160元标准。
(二)临时来访人员费用:外国政府官员来我方从事工作或与我商讨合作事宜,凡由我方负担费用的,其在华期间的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按每人每天800-1000元标准实报实销。在华期间一般安排一次宴请及相应的参观游览。原则上宴请标准为每人160元.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宴请标准上浮20%。
(三)接待来访团礼品费:接待各种来访团组,原则上一般不赠送礼品。确实因工作需要,赠送礼品时,应当赠送局内统一购买的礼品。
礼品的采购及管理由办公室负责。礼品标准不超过200元;处级及以下干部不赠送礼品。
第五章 外事纪律
第十七条 山东省
国税系统各级人员在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严格做到守时、守纪、守信,不得自作主张,越权行事;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出国访问,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不得接受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
第十九条 出访团组在出访前要组织出访人员学习外事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出访人员在境外不得自行延长逗留时间;不得绕道而行;不得出入不正当场所。回国后应将在国外的活动情况及任务完成情况写出书面报告,送交省局办公室。办公室将以各种形式公开优秀考察报告,供各单位学习、参考。
第二十条 出访人员应妥善保管好护照和港澳通行证,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严防丢失和损坏。如境外发生丢失,应当立即报告我驻外使领馆;如境内发生丢失,应当立即向出国团组负责人及单位报告。出访人员应当在归国后一个月内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退回总局国际税务司。如组团中有总局人员,交由总局人员退总局国际税务司。如组团中只有本省人员,归国后10天内交省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及时退回总局国际税务司。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外事活动中,对任何利用不正当手段公开或者暗示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邀请出境、联系出访渠道、提供出访经费或者向外籍人员套取外汇、收取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所在单位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开展涉外公务活动的,除外事经费不予报销外,还要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出访团组或个人出访中凡有违反外事财务规定的,如出现票据不全或做假行为等,对超出外事财务规定部分支出除不予报销外,还要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凡有违反外事纪律的,予以通报批评及相应处理并取消其以后的出国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涉及事项,视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