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宣传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为调动各级
国税机关做好税收宣传和税务信息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宣传效果和信息质量,促进全省各项税收工作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按照“淡化数量考核,突出质量考核,简化考核办法,注重实际效果”的原则,取消考核基数,取消宣传信息“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扩大税收宣传考核范围,鼓励创新,鼓励调研。
二、考核办法及计分标准
(一)税收宣传:税收宣传考核包括“
国税好新闻”及最佳活动项目评选、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和日常宣传工作四方面,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
国税好新闻”考评分数占税收宣传百分制考核的35%,最佳活动项目占40%,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占15%,日常宣传工作占10%。
1、“
国税好新闻” 及最佳活动项目评选范围和计分标准
为了提高宣传效果,扩大
国税影响,鼓励创新,每年年终对各地选报的“
国税好新闻” 及最佳活动项目进行评选计分。
“
国税好新闻”评选范围和计分标准:
评选范围:年度内各地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刊播的反映税收工作的新闻稿件(含图片新闻),其中每市推荐的中央级、省级新闻稿件不少于5篇(条),不多于20篇(条);每市推荐市级稿件5篇(条)。
新闻媒体考核范围:中央级包括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中
国税务报》、《经济日报》、《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中
国税务》、《税务研究》;省级包括山东卫视台、《大众日报》、齐鲁电视台、《齐鲁晚报》、《联合日报》、《人民权利报》、《山东商报》、《山东税务纵横》;市级仅限于同级党报、党刊以及当地电视台。
计分标准:总分35分,按要求完成基本报送数量的得基础分10分,其余25分参与评选中央级、省级、市级好新闻一、二、三等奖。中央级好新闻占其中的50%,一、二、三等奖分别按50分、30分、20分计算;省级好新闻占30%,一、二、三等奖分别按50分、30分、20分计算;市级好新闻占20%,一、二、三等奖分别按50分、30分、20分计算。
最佳活动项目评选范围和计分标准:
评选范围:年度内各地组织开展的有关宣传活动项目(不含税收宣传月活动项目),每市推荐10个。
计分标准:总分40分,按要求完成基本报送数量的得基础分10分,其余30分参与评选最佳活动项目一、二、三等奖,其中一、二、三等奖分别以50分、30分、20分计算得分。
“
国税好新闻”和最佳活动项目评选采取专家评选和办公室评选相结合的方法,邀请新闻单位部分专家与省、市局办公室共同参与评定,各级别一、二、三等奖数量一般不超过十个。
2、税收宣传月计分标准:其中全省税收宣传月活动先进集体计60分,最佳活动项目计30分,优秀项目计10分。
3、日常宣传工作考核:(1)制定并报送年度税收宣传方案、宣传总结等20分;(2)按照方案认真组织宣传活动且效果明显的40分;(3)及时完成省局交由各地承办的宣传活动,无迟报、漏报、错报省局要求各地报送的各种宣传材料的20分;(4)宣传工作无重大失误的20分。
宣传材料要求各地于季度、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中央七家重点新闻单位、省级两家重点新闻单位用稿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局;税收宣传月活动总结及活动项目于宣传月结束后15日内报送省局;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参加评选的“
国税好新闻”和最佳活动项目报送省局。税收宣传稿件要求同时报送能证明其真实性的材料,如文字复印件、声像资料等。参加评选的报刊类一律报送原件,影视类报送录相、录音资料。同时,各地应将有关重大活动、省局领导等视察指导工作、反映税收工作的专题片等影视、摄像资料及时进行编辑整理并报送省局,以利于税收宣传工作的有效开展。
省局将根据以上四项考核指标各市每项得分,分别按照其占整个宣传百分制的比例换算分值,最终按百分制排出名次。
(二)税务信息
1、省局采用信息计分标准:《
国税动态》标题信息每条计1分,专期《
国税动态》每期计5分,《信息专报》每条计5分,《税收经济调研》每期计10分。
2、总局采用信息计分标准:总局采用各地上报信息,每条计10分,专期每期计20分;属总局信息直报点的每条计5分,专期每期计10分。
3、信息直报点计分标准:省局直报点在省局采用信息得分计入其所在市地总分之中(有两个以上直报点的市地按其算术平均值计算)。
4、各地编报的信息被总局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30分;被省局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10分。
为充分发挥税务信息交流工作经验的作用,要求各市局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将省局编发的信息下发至所属县(市)区局。
(三)税收宣传、税务信息工作考核与全省
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挂钩。税收宣传按考核的四方面总得分排出名次,累计得分达到60分,在全省目标管理单项考核中得满分,达不到规定分数的,从目标管理考核中酌情扣分;税务信息得分累计达到80分,在全省目标管理单项考核中得满分,达不到规定分数的,每差5分在目标管理考核中扣1分。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