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了全面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情况,提高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水平,进一步做好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有关情况,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53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认真对本机关及辖区内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并依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鲁国税法﹝2000﹞8号文件,以下简称8号文件)的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地报告上一级国税机关。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纳税人、其他税务当事人以本机关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告。
第四条 各市国税机关对辖区内发生的涉外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其他有重大影响的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接到下级税务机关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省国税局报告。
第五条 各市国税机关依照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报送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年度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总体情况及发展变化趋势;
二、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撤消、变更税务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及发展变化趋势;
三、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撤消、变更税务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
第六条 各市国税机关对辖区内发生的下列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4﹞160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将有关案件材料一式二份报送省国税局。
一、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包括一审、二审、再审,下同)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行政赔偿的。
二、人民法院判决撤消、部分撤消、变更、部分变更税务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确认税务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税务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决定撤消、部分撤消、变更、部分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以本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和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案件。
第七条 各市国税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时,每个案件均应按报送材料的内容,提交相应的材料目录。
第八条 各市国税机关应将下级国税机关报送的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情况与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核实。
第九条 省国税局定期对各地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通报,对不按规定统计上报有关材料的,将给予批评;对多次不按规定统计上报有关材料,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市国税机关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
第十一条 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关于报告期间“三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