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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34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提高审批质量,压缩公文数量,提高工作效率,从2002年5月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由原来的公文形式改为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格式见附件)进行申请审批,其他仍按原规定执行。“申请审批表”由县级国税机关负责填写。市级国税局直属机构、市级国税局城区分局、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税局要按照县级国税局的审核方式和要求审核上报有关材料。
  一、县级国税机关应负责办理的审核报批手续
  (一)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
  企业申请资料应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合同复印件;
  5、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6、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7、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要作为附列资料列表上报。企业第二次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该表中特别说明。
  (二)审核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1、审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如相符,在复印件右上角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由初审人签名;审核该三份材料上所列企业名称与企业申请报告上所列企业名称是否一致;审核该三份材料所列生产经营范围与企业合同所列生产经营范围是否一致;审核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所列示的企业新上项目是否是国家鼓励类或限制乙类。
  2、审查“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有关项目计算是否准确;到企业实地核实“申请审批表”中所列的设备是否存在,是否已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设备是否属于国产、是否是生产经营性资产,并由审核人出具实地核实证明;逐项审核“申请审批表”中所列设备,是否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的商品目录》,并将海关关税税则号在“申请审批表”上一一列出。
  3、审核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所列内容是否真实,企业取得的购置设备发票是否符合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审查发票、设备购销合同复印件是否完整、清晰,是否与原件的内容一致,如一致,在复印件右上角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由初审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审查发票金额和申请审批表所列金额是否一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4、审查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已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的要报送该复印件,在复印件右上角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由初审人签名。审查时,重点审查退税额是否在购买国产设备投资中扣除,尚未办理的是否已考虑应退税额。若不再办理增值税退税,应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
  (三)填写审核意见
  上述材料审核合格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核意见应准确表示同意予以抵免。“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上述资料均采用A4纸规格,并按编号顺序排列,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复印件要按申请审批表上填列设备的顺序进行排列。
  二、市级税务机关应负责办理的审核报批手续
  市级国税机关接到县(市、区)局上报材料以后,应按照县级国税机关的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并着重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总局、省局文件规定的要深入企业调查或退回县(市、区)局重审。
  (一) 审核资料的合法性
  1、审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合同、《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右上角是否注明“与原件相同”,是否有初审人签名。审核新上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项目。
  2、审查“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重点审查表中所列的国产设备是否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的商品目录》。
  3、审核县(市、区)局所填列的海关关税税则号码是否准确。
  4、“申请审批表”是所列设备是否生产经营性资产。
  (二)填写审核意见
  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核意见应准确表示同意本表所列*公司**年度所购国产设备投资的40%抵免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市级国税机关将材料上报省局时,应将附列资料的名称单独列表。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关键词: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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