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河道工程
维护管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青政字〔2002〕85号)文,对省属七大行业河道工程
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维费)的征收管理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0月1日起,我局停止对银行、保险、电信、民航、中石化所属石油公司、高速公路、烟草七大行业河维费的征收。
二、七大行业之外其他企业的河维费征收体制不变,仍由我局负责征收。
三、对七大行业2002年10月1日前应补缴的河维费,由市水利局负责征收。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