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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工作人员业务能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税务学校:
  《山东省国税系统工作人员业务能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部分市局组织了试点,并先后经各市局、省局各有关处室和全省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经省局研究确定,于2003年1月1日起在全省国税系统推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行业务能级管理的目的、意义
  近年来,各级国税机关积极探索干部队伍管理的新途径和新措施,较好地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但是随着各项税收改革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征管改革和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干部队伍业务素质不高、工作不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国税事业的发展。推行业务能级管理,就是要实行以干部职工的能力和工作实绩为核心内容的科学管理。通过对干部职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量化考核,按能按绩定级、按级付酬,对业务能级实行动态管理,有升有降,以此激励国税干部职工奋发向上,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有效地做好本职工作,为税收事业的发展多做贡献。推行业务能级管理,是改进队伍管理模式,完善竞争、激励机制,使国税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重大举措;是最大限度地调动干部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设学习型干部队伍,培养复合型国税人才,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有效手段;是找准队伍建设与税收业务的“结合点”,全面落实“科技加管理”工作方针的迫切需要,对于推进国税工作的现代化建设和国税事业的长远发展有着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推行业务能级管理办法应遵循的原则
  在全省国税系统试行业务能级管理办法,应本着自下而上、由点到面;积极稳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
  三、推行业务能级管理办法的方法步骤
  推行业务能级管理办法,涉及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自下而上,通过广泛而充分的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再全面推开。
  各地推行工作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不搞一刀切。通过前段工作,已经组织了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经验,目前已具备推广条件的市局,可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试点尚不充分的,可继续扩大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行推广;尚未开展试点的市局应先组织试点,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行,但原则上应于2003年6月底前普遍推行。
  四、几点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局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专门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要做好宣传发动和思想疏导工作,引导干部职工正确认识实行业务能级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端正思想,消除顾虑,以健康的心态积极参与能级管理。对试点单位,要靠上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扎扎实实搞好试点工作。
  二要科学严密地组织实施。各市局要根据省局《办法》的精神,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科学严密、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要周密组织,透明操作,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公平、公正,让干部职工口服心服,真正发挥业务能级管理的激励作用。
  三、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创新。推行业务能级管理是对管理的发展和创新,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各地在试行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大胆创新,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办法》,从而发挥能级管理的激励作用,切实调动干部职工学习业务、强化技能的积极性,推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各地推行《办法》的工作情况和经验教训请及时报省局。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国税系统工作人员业务能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国税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实行能级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能级管理是指在全省国税系统建立规范、开放的业务等级序列,通过工作实绩和工作能力考核(以下简称“双考”)确定工作人员的业务能级,根据业务能级实行有差别的待遇,激励工作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做好本职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在全省国税系统的县(市、区)国税局和市国税局直属机构施行,省、市局机关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业务能级评定和管理的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体现导向、注重激励的原则;
  (四)简便易行、分级组织的原则;
  (五)考核和考试相结合的原则;
  (六)领导评价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七)评定结果与经济利益、先进评比挂钩的原则;
  (八)循序渐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各自的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工作性质相近归并的原则划分岗位类别,按岗位类别评定业务能级。
  岗位类别可由各级国税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模式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并根据岗位变化进行调整。
  第六条全省国税系统工作人员业务能级统一设为见习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共六个级别。其中,见习级为不具备上岗资格人员,一、二、三级为初级,四级为中级,五级为高级。
  各市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一至三级中再划分若干档次。
  第七条各市国税系统中,三级及以上人员占25%,二级人员占50%,一级和见习级人员占25%。各县(市、区)局和市局直属机构中各级人员的具体比例,由各市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四级以上人员比例分别按下一业务能级人员数量确定。
  各市国税系统中四级人员不得高于三级人员的20%。
  全省国税系统中五级人员不得高于四级人员的30%。
  
  第三章评定业务能级人员的范围
  
  第九条全省国税系统县(市、区)局和市局直属机构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除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外,均按本办法参加业务能级的评定。县(市、区)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可以直接定为二级,也可以自愿参加业务能级评定。
  第十条下列人员无资格参加能级评定:
  (一)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的;
  (二)在一个评定期内连续病休6个月以上或累计病休9个月以上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的;
  
  第四章见习级和初级人员的评定依据及程序
  
  第十一条见习级和初级人员的业务能级,采用相对标准法进行评定,即:依据国税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双考”分数,按岗位类别和规定的比例由高到低顺序确定。
  第十二条双考实行百分制,分数由工作实绩考核和工作能力考核两部分组成。原则上,工作实绩和工作能力考核分数各占50%。两部分所占具体比例,各市局可在+15%的范围内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工作实绩考核是对工作人员上两年度工作状况的考核,由工作人员前两年的目标责任制考核、群众评议和领导评价分数三部分组成。其比例由各市局确定。
  第十四条工作能力考核包括日常业务考试成绩和业务能级定级考试成绩。其中日常业务考试成绩占30%,定级考试成绩占70%。各市局可在+10%的范围内予以调整。
  定级考试包括税收公共知识和岗位专业知识两部分,其中税收公共知识部分占40%,岗位专业知识部分占60%,各市局可在+10%的范围内予以调整。考试内容应尽量体现实际工作需求。考试可采用笔试、笔试与上机操作相结合、上机考试等方式。
  有资格参加业务能级评定,无法确定工作实绩考核分数的人员,可只根据工作能力考核成绩定级。
  男45周岁(含)、女40周岁(含)以上人员可实行开卷考试。
  男50周岁(含)、女45周岁(含)以上的人员可申请免考,定为二级。也可以自愿参加考试评定能级。
  第十五条各市局可在业务能级评定中考虑岗位工作的责任、难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工龄、职务、学历和特殊贡献等因素。
  第十六条确定初级人员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按照干什么报什么、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由个人选报考试岗位并提出参加考试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报能级评定委员会审查。
  1.兼岗人员原则上报考主岗,主岗和兼岗不明确的,可任选一个考试岗位;在现岗工作不满三个月的可以选报原岗。
  2.各单位的中层正、副职可在分管的工作范围内任选一个考试岗位。
  3.不申请或无故不参加考试的,按见习级对待。
  (二)工作实绩考核。
  (三)工作能力考核。
  (四)确定能级和档次。县(市、区)局和市局直属机构对参加业务能级评定的人员根据双考总分,从高到低,按照岗位类别和规定的比例拟定工作人员的能级和档次,经审查、公示后确定。
  第十七条见习级的确定。工作实绩考核和工作能力考核总成绩未达到60分的,则定为见习级。
  见习级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在适当时机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合并年度工作实绩考核成绩达到60分的,自补考合格之日起定为一级;仍达不到60分的,参加下个评定期的能级评定。
  
  第五章四、五级人员的评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四级和五级人员按规定的条件、比例和程序,经国税机关逐级推荐、考察、考试,从具有下一业务能级资格人员中择优产生。
  第十九条双考成绩位居县(市、区)局和市局直属机构各岗位三级人员前30%,可申请参加四级的评定。
  第二十条四级人员的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县(市、区)局和市局直属机构能级评定委员会按比例推荐;
  (三)市局能级评定委员会资格审查;
  (四)市局能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考试、考察;
  (五)根据双考成绩,按岗位类别拟定能级,经审查、公示后确定能级。
  第二十一条双考成绩居市国税系统四级人员前50%的,可申请参加五级的评定。
  第二十二条五级人员的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市局业务能级评定委员会按比例推荐;
  (三)省局业务能级评定委员会资格审查;
  (四)省局业务能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考试、考察;
  (五)根据双考成绩,按岗位类别拟定能级,经审查、公示后确定能级。
  
  第六章升级和降级
  
  第二十三条业务能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一)业务能级确定后,每两年重新评定一次。
  (二)三级(含)以上业务能级晋升,应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
  第二十四条一级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一级:
  (一)因个人责任造成工作失误,被上级通报批评的;
  (二)发生违纪问题,经县(市、区)局和市局直属机构能级评定委员会认定,认为有必要予以降级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为见习级:
  (一)因个人责任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
  (二)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四级和五级人员可分别纳入市、省国税系统拔尖人才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业务能级与业务能级奖金发放挂钩。
  (一)各级别人员的奖金发放由相应管理机关负责。
  (二)不同业务能级之间的奖金应拉开距离,每个级差不得低于20%。
  (三)见习级人员在见习期内不享受能级奖金。
  第二十八条业务能级与先进评比挂钩。评选县(市、区)局级以上先进个人,必须从具有业务能级的人员中产生。
  
  第八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成立能级评定委员会,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业务能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业务能级的评定采取分级组织的办法。县(市、区)局和市局直属机构、市局、省局分别负责组织见习级和初级、四级、五级人员的评定,发放级别证书。
  市局直属机构初级人员的评定也可由市局机关统一组织。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局和市局直属机构的业务能级评定工作,要在每个评定年度的四月底前结束。
  各市局对四级人员的评定工作,要在每个评定年度的六月底前结束。
  各级在评定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评定结果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每年的年终前后,上级机关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下级机关的业务能级评定、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和对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制度,为业务能级的评定奠定基础。
  第三十四条各市局和县(市、区)局要依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单位的业务能级评定管理具体办法,并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后实施。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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