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
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对省级批准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审查,对符合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分四批先后下达了《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对另外一些收费项目,如人防工程建设费、无线电管理费等,采取随时申报、个案批复的办法,也明确了属于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有些项目改为经营性收费,有些项目的收费标准、征收范围以及资金管理方式等都发生了变化,是否征收营业税,需重新进行审查认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营业税政策,加强行政
事业性收费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要求,经研究,确定对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征收营业税实行年审制度,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每年确认一次,采取年初申报、逐一复审、重新公布名单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对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以前已审查列入《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和个案批准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不论是否有调整或变化,都要申报进行年审。由有关收费业务部门在每年1月15日以前,按下列程序办理申报事宜:
1、全省范围内的收费项目,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提出不征收营业税的书面年审申请,由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审查认定。
2、市级以下(含市级)范围内的收费项目,由市级以下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提出不征收营业税的书面年审申请,由同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层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查认定。
二、申报材料
申报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年审,需提报书面申请,附报收费项目批准文件、收费项目许可证、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年审申报表》(见附件),收费项目有调整变更事项的,同时附报变更文件。
三、审查审批
(一)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查,对审查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取消其不征收营业税的资格,符合不征收营业税条件的,在2月底前重新公布下达当年度的《200X年度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
(二)《200X年度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的收费项目,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加强管理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
事业收费项目年审申报工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管理,严格不征税项目的申报、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准确贯彻执行,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
对于当年新批准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当年仍采取随时申报、个案批复的办法,年度结束后纳入正常的年审管理。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