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人事、纪检监察、法规、财务部门工作联系制度﹝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效监督,确保选人用人的质量,现根据《条例》规定,制定山东省国税系统人事、纪检监察、法规、财务部门工作联系
制度。
一、主要内容
1、全省国税系统各级人事、纪检监察、法规、财务部门共同学习有关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任用干部和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执法执纪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
2、各级人事部门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法规、财务部门通报近期干部选拔任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调整的有关情况。
3、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所辖领导干部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等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反映违反《条例》,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问题和查处情况;以及群众反映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和查处情况。
4、各级法规部门通报在审计署、财监办和我省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中所辖地域发现的问题和涉及的相关责任人。
5、各级财务部门通报所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以及涉及以上人员的单位日常财务管理状况。
6、人事、纪检监察、法规、财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7、凡拟提交局党组研究的干部,人事部门在提请局党组研究之前,要征求纪检监察、法规、财务部门三部门的意见,三部门负责人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拟提拔人选在廉政建设、执法执纪等方面的情况,并在《征求意见表》上注明,经部门负责人签名后加盖公章。《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表》在提交党组研究的1至3日前送纪检监察部门。
8、对于群众有反映的个别干部,人事部门在考察之前,要向纪检监察、法规和财务部门了解情况。
9、人事、纪检监察、法规和财务部门共同研究、分析所辖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党纪、廉洁自律、执法执纪状况及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应注意解决的问题。
二、工作联系的组织形式和参加人员
工作联系主要采取定期召开座谈会和不定期征求意见的形式。座谈会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召集,并负责汇总会议情况。参加人员分别为人事、纪检监察、法规和财务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局领导可视情参加。
三、时间
座谈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尤其是涉及到拟提拔使用领导干部的重要来信来访,领导干部在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执法执纪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发现的重大问题,纪检监察、法规和财务部门要及时向人事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随时召开会议或个别征求意见。
四、要求
1、参加座谈会议人员在会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座谈会上要全面、真实地通报所辖领导班子有关状况、党风党纪、依法治税、廉洁自律、财务管理等方面情况,切实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研究分析所辖领导干部相关情况时应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畅所欲言。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剖析,仔细分析研究,弄清情况、性质及影响,并对是否影响干部选拔任用提出意见。
2、会议通报和讨论的问题,要做好专门记录,并在会后形成材料,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3、对会议通报和个别征求意见的情况,要注意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