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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制度,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实事求是、注重质量和讲求效果的原则,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范围
  (一)对于新提拔的省局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各市局及省税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济南、青岛市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县(市、区)局副股级以上领导干部,均实行试用期制度。
  (二)晋升为非领导职务和平级调整任职的(包括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不实行试用期制。
  第三条 试用期限
  任职试用期限一般为一年。需延长试用期的,延长期为半年。
  第四条 任职要求
  新提任的领导干部,其任职资格条件和考察程序等按照中组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试用期的确定
  各级国税局党组及省税校党委研究确定任职人选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下达任用通知的同时注明试用期限。同时任命行政领导职务和党组(委)内职务的,只就行政领导职务明确试用期。
  第六条 待遇
  (一)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行使相应职权,享受相应行政领导职务的政治待遇和工资待遇。人事部门对其所任职务进行管理。
  (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并决定正式任用的,其任职时间从确定试用期之日起连续计算。
  (三)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并决定免除试用期职务的,不再保留试用期间的有关待遇,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其待遇。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达到6个月时,应向组织写出负责任的述职报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 试用期满转正式任命的考察时间和权限
  (一)对实行试用期的领导干部,由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试用期满的上一个月,进行考察。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参照总局有关规定,对于市局局长、党组书记、省税校校长、党委书记任职试用期满后,由省局人事处进行考察;对于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副省级城市局为副局级领导干部),没有特殊情况的,一般委托所在市局及省税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并提出意见,与考察材料、领导干部任职试用登记表、干部述职报告、民主测评原始票及汇总票一并上报省局党组研究。
  (三)各市局、省税校管理的科(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转正式任命的考察权限,由各市局党组、省税校党委自行研究确定。
  第九条 试用期满的考察内容
  按照干部考察的有关规定,应对实行试用期的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其对试用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考察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一)政治业务素质。主要考察政治理论学习、政治表现及理论素养、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组织领导能力。主要考察组织决策能力,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及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工作实绩。主要考察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认真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省局党组的重要工作部署(即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情况,重点考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所取得的成效等。
  (四)廉政勤政及群众威信。主要考察密切联系群众,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 试用期满的考察程序
  试用期满的上一个月,本人必须写出述职报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由所在单位群众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人事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并提出使用意见,报党组(委)研究决定。考核一般采取大会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及专题调查等方式进行。听取述职、参加测评和谈话的人员范围,可根据被考察对象的职务层次确定,一般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大会述职。一般应在所在单位全体人员、直属单位和下一级局负责人范围内进行大会述职。
  (二)民主测评。一般应在参加述职大会的人员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三)个别谈话。一般应与所在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直属单位和下一级局负责人进行谈话,听取意见,谈话面不低于应谈话对象范围的85%。
  (四)征求意见。对各级局领导班子成员,应听取地方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五)专题调查。对在考察中发现有其他问题的,要视情进行专题调查落实。
  第十一条 省局管理干部的考察方法
  (一)各市局领导班子成员试用期满考察时,应在市局机关全体干部、直属单位领导成员和县(市、区)局局长范围内组织民主测评和评议。
  (二)各市局在开发区局、市区局、稽查局和培训中心等直属单位任职的处级领导干部,若无特殊情况,可在其所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或全体人员范围内进行大会述职、民主测评,与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及分局局长谈话,并征求所在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及人事、监察部门负责人的意见。
  (三)省局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实行试用期的处级领导干部,在所在处室进行述职,在本处室和省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中进行民主测评,在省局领导班子成员、人事、监察、机关党办、办公室等综合处室负责人及本处室科级以上干部范围内谈话考察。
  (四)副省级城市局管理的处级、科级领导干部和各市局、省税校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试用期满后的考察办法,由各市局和省税校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和本条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相应办法。
  第十二条 研究任用
  人事部门考察结束之后,综合考察情况,提出正式任用、延长试用期或免除试用期职务的建议,由各级党组(委)研究决定。
  (一)对于工作实绩突出,民主测评中优秀票率达到70%(含70%,下同)以上的或优秀票与称职票合计票率达到85%以上的,并综合其他考察情况,一般应确定为考察合格。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党组(委)研究决定后,填写《领导干部任职试用登记表》,存入干部档案,并与本人谈话。
  (二)对于工作实绩一般,民主测评不称职票率达到20%以上或基本称职票与不称职票合计票率达到30%以上的,结合谈话考察情况,一般应延长半年试用期。延长半年试用期后,经考核仍表现一般,民主测评不称职票率仍达到20%以上或基本称职票与不称职票合计票率仍达到30%以上的,应免去其试用职务,结合工作及本人实际情况,另行安排工作。
  (三)对于民主测评不称职票率达到40%以上或基本称职票与不称职票合计票率达到50%以上的,或者问题较多,确实不胜任工作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解除职务手续,另行安排工作。
  (四)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或因违反党纪、政纪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以及触犯刑律的领导干部,应提前终止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手续。
  (五)对于在试用期内,因分管工作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有重大失误而负有领导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应延长试用期或免去试用职务。
  第十三条 管理与监督
  (一)试用期干部,在试用期内一般不调整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原试用期不变。
  (二)试用期间因脱产学习培训等原因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延长试用期。
  (三)对实行聘期两年制的聘任制干部,原则上不再给予试用期,按聘期制有关规定执行。聘期在两年以上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试用期。
  (四)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实行任职试用期干部的动态管理,实施跟踪考察,及时了解干部的任职情况和各方面的反映,建立和完善任职试用制干部的考核文书档案。对试用期将满的干部,要及时做好考察鉴定工作,并按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各级党组(委)要关心、帮助任职试用期内的干部,支持他们大胆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经受锻炼和考验,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对经试用不称职而调整的干部要注意做好思想工作,对在今后的工作中进步较快,实绩明显的,仍可提拔使用,以形成干部能上能下的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省局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键词: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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