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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149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以及分配后转入投资者的股本,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条款已经作废)
  三、各基层局要加强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要摸清投资人的数量、股本以及近年来实现税后利润分配等情况,结合上述政策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次调查和清理。并且健全完善征管措施,将其纳入规范有效的管理,确保应纳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对文件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基层局要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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