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地方税务局请示有关房地产
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合同适用印花税税目税率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房地产
开发企业
开发销售商品房,是以房产这一特殊商品为标的物的商品销售行为,对房地产
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签订的应税合同,应按照“购销合同”和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以上规定,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