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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代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税收征收方式,省局在1996年制定下发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鲁地税征字﹝1996﹞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已明确可代征的地方税,须经市、地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代征的其他地方税收,必须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为了适应当前政府提速、精简效能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税的管理机制,强化对零星税源的控管,经省局研究,决定将《办法》第五条中原由省局批准的部分调整为由市局批准,但须上报省局备案。
  请各地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严格委托代征的适用范围、严格受托人的资格审查、严格履行各项手续制度;同时,加强对受托人的培训辅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
关键词: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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