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条款废止,第四条废止,参见《山东地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省局与省
国税局对税务登记代码的共同编制联合作出规定之前,仍按《关于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补充通知》 (鲁地税函﹝1999﹞217号)规定执行。对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编码的区域名称、现编制情况及编制建议,各市于6月10日前报送省局。
二、采取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申报后,其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县(市、区)以上地税机关确定。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遗失声明,应在县(市、区)以上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或新闻媒体上进行。
四、简并征期纳税方式仅限于月纳税额在100元以下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具体标准为:月纳税额50元-100元的可以按季缴纳,月纳税额20元-50元的可以按半年缴纳,月纳税额20元以下的可以按年缴纳。采取电话申报纳税和双委托申报纳税的暂不采取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对不影响财政支出而确实需要放宽标准的可以另报省局批准。
五、对需要地税机关审批减免的税收,其审批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地税﹝2003﹞35号)规定办理。
六、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举报奖励办法出台前,对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对象、标准暂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1999﹞13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稽查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0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