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教育储蓄免税管理漏洞,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印发了《山东省教育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鲁国税发〔2003〕6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保证《办法》的正确贯彻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办法》的贯彻实施是我省国税系统坚持依法治税、实现管理与服务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税政、信息中心、征管等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办法》按期顺利实施。
二、搞好政策宣传
《办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搞好宣传引导十分重要。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宣传和正面引导,使广大储户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办法》的积极作用。在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管理的同时,也要注意搞好与各储蓄机构间的协调配合。以县(市、区)国税局的名义,在所管辖的储蓄机构营业网点张贴关于加强教育储蓄免税管理的《通告》。《通告》按省局统一制定的样式印制(样式附后),同时要注明该局受理此项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地址和联系电话。
三、抓好业务培训
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简单有效的方式,尽快对相关人员特别是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做到熟悉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特别是教育储蓄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能够熟练掌握教育储蓄免税的条件和审查方法,并利用《教育储蓄税务管理系统》开具《教育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备查单》(以下简称《备查单》)。
四、严格《备查单》开具
县(市、区)国税局要加强内部管理,安排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负责办理教育储蓄免税备查业务。对开具的
《备查单》,经办人、负责人要手工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搞好优质服务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尽可能减少储户的不便。要在办税服务厅相关窗口受理教育储蓄免税备查业务。在发生网络不通、停电等情况时,如有储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教育储蓄免税备查申请,经办人员要及时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可手工开具《备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储户,一份留存),事后及时通过《教育储蓄税务管理系统》补录。
六、加强监督检查管理
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监督检查管理。利用《教育储蓄税务管理系统》中“数据统计”功能,搞好统计分析,并对照储蓄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评估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未附有《备查单》的教育储蓄免税业务,一律按规定补征税款和处罚。
七、《教育储蓄税务管理系统》的安装和使用问题
《教育储蓄税务管理系统》软件包已放置省局ftp服务器local信息中心教育储蓄税务管理系统,软件的技术说明和使用说明详见软件包中有关的帮助文件。请各市局信息中心下载安装该系统,系统初始化工作由信息中心和税政部门共同负责,软件日常管理、维护、数据库备份等技术支持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软件使用管理由税政部门负责。
省局将适时对各市局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市局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并请于7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等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