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山东税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凡经人防部门批准、单独修建、符合人防设施要求的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凡结合地面建筑修建、虽经人防部门批准、具有人防设施功能,但与主体建筑不可分割的地下建筑物,应与主体建筑合并计算征收房产税。
关键词:房产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