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师资队伍建设”的指示精神,规范全省
国税系统兼职教师(以下简称兼职教师)管理,进一步推动我省
国税系统公务员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及培训改革,不断提高培训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教师是指从全省
国税系统选聘的,不定期承担
国税机关部分公务员培训教学任务的业务骨干。
第三条 兼职教师的选拔和管理坚持人尽其才、激励参与;注重实务、适于培训;动态管理、相对稳定;加强贮备、训用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和施教机构,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兼职教师的选拔、聘任、教学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在省局和承担省局培训项目的施教机构中施行,各市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兼职教师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兼职教师条件与职责
第五条 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国税系统规章制度;
(二)热爱税收教育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工作考核在称职以上;
(三)在
国税系统工作满三年以上,精通某个或几个业务岗位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丰富;
(四)掌握培训理论、培训技术和培训方法,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较好的普通话水平;
(五)能有效提升参训者的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技能;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培训工作。
第六条 兼职教师的职责:
(一)完成授课任务,保证培训效果;
(二)参与培训需求调查与分析、培训课程设计与实施、教学效果考核与评估、培训教材的编写等工作;
(三)根据培训需求,按照培训项目审批有关规定,独立或联合开发、承担省局培训项目。
第三章 选聘与解聘
第七条 根据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确定选聘兼职教师的岗位类别(学科)及数量,暂设法规、流转税、所得税、征管、计统、稽查、进出口、国际税收、计算机应用和网络管理、行政管理等10个岗位类别,每个岗位类别中可设置若干业务项,每个业务项选聘兼职教师1—2人。
第八条 符合兼职教师基本条件的人员,按岗位类别和业务特长自愿报名。
第九条 有关市局组织遴选,逐级申报,省局教育处进行初审,确定初选人员。
第十条 省局教育处汇同省局有关处室和承担省局培训项目的施教机构,对初选人员进行复审,按选聘兼职教师1:2的比例确定培训考察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集中组织考察人员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培训理论、培训技术、培训方法的学习和训练。
第十二条 培训结束后,组织试讲、考核,经有关专家评议、省局兼职教师管理委员会研究,报省局领导审定。符合条件者,由省局确认兼职教师资格并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分为培训师和首席培训师两个级别。
(一)具备兼职教师资格的,聘为“××(学科)培训师”,聘期一年。
(二)培训师在连续两个聘期内,承担省局批准实施的培训项目教学任务累计160课时以上(含辅导、实践指导课时),授课质量和培训效果在同岗位类别兼职教师中名列前茅的,经个人申报,省局批准,聘为“××(学科)首席培训师”,聘期一年。
第十四条 在聘任期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在下一个聘期内续聘:
(一)履行职责,按时授课,无违约情况发生;
(二)遵章守纪,严于律已,无违纪情况发生;
(三)专业能力强,授课水平高,学员评价满意度达到85%(含)以上;
(四)综合素质高,完成任务好,综合评估达到良好以上。
第十五条 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兼职教师职责,责任心不强,有违纪违约行为的;
(二)专业能力和授课水平得不到认可,不能完成培训任务的;
(三)全年无省局培训项目负责人约请授课,授课时间为零的;
(四)工作发生变动,不宜承担培训工作的;
(五)发生其他问题,有必要予以解聘的。
第四章 授课与评估
第十六条 兼职教师可独立完成省局培训项目的设计与组织实施,可通过竞争担任施教机构培训项目负责人,可应邀承担省局培训项目授课任务,可在完成省局培训任务的前提下,承担各地
国税机关的培训项目和授课。
第十七条 兼职教师可向施教机构开列其学科特长、可承担培训内容以及实施培训的条件。
第十八条 施教机构和承担省局培训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视培训需要和兼职教师在职工作实际和其开列的条件,约请兼职教师承担适量授课任务,兼职教师全年累计授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0课时。
第十九条 施教机构和承担省局培训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将兼职教师承担的相关培训项目的教学内容、课时安排、授课时间,于培训前20天告知授课人,并于培训前10天约定授课人。
第二十条 兼职教师应当完成约定的培训授课计划,合理解决工作、教学矛盾,二者发生冲突时,应由施教机构与兼职教师所在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兼职教师应熟悉培训内容,明确培训目的,完善培训方案,灵活运用适宜的培训技术手段和方法,认真上好每一节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兼职教师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作为兼职教师聘任资格、是否续聘和奖励的依据。
第五章 待 遇
第二十三条 兼职教师由省局纳入全省
国税系统兼职教师人才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兼职教师选聘、教学实绩等情况纳入全省
国税系统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五条 当年被聘为培训师、首席培训师的兼职教师,在年度业务能级评定中,原则上直接定为业务四级;当年被聘为首席培训师的兼职教师,在年度业务能级评定中,可免予参加五级评定的业务考试。
第二十六条 施教机构按约定兼职教师的授课时间和授课质量,参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付给相应报酬,报销往返交通费。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局设立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兼职教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由省局领导、有关处室负责人、资深教师、特邀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全省
国税系统兼职教师的选拔和管理。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局教育处。
第二十八条 兼职教师应在完成本岗业务的前提下,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九条 兼职教师有授课约请时,应及时告知所在市局教育科(处),由教育科(处)负责相关协调工作。
第三十条 兼职教师每次授课后,由施教机构(主办单位)据实填写《兼职教师授课记录册》(兼职教师个人保管),同时填写兼职教师教学评估表,于培训结束后1周内,将评估表和学员评估原始表一并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兼职教师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委员会根据日常评估和专项调查,每年对兼职教师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评估,每年组织一次选聘、续聘和解聘。
第三十二条 兼职教师的年度评估考核,要在每年的1月底前结束。兼职教师续聘,由个人自愿申报,于每年2月底前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报,按自动解聘处理。兼职教师的选聘、续聘和解聘工作,要在每年的3月底前结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兼职教师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