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和运输发票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今年全省国税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近期发生的几起涉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税收违法案件的特点和态势,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
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和运输发票(以下简称“四票”)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时间
(一)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取得“四票”抵扣进项税额的企业、开具废旧物资发票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主要以“四票”为主抵扣进项税额的企业,或近期“四票”抵扣进项税额突增的企业,要实施重点检查。检查时限为2003年至2004年4月,发现重大问题应向前追溯。
(二)本次专项检查从5月开始,至6月底结束。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或被查企业较多的,可适当延长检查时间。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检查。检查前,应与海关取得联系,以了解、掌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附带单证(如报关单)的票面审核方法。检查中,要逐份审核企业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附带单证,一旦发现疑点,应立即发函或派出人员进行协查,并着重从货款结算、税款缴纳和货物的真实性等方面调查核实。如果检查后发现有利用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企业,应进一步检查该企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以查核其有无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二)对废旧物资发票的检查。要以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为起点,以废旧物资发票为线索,采取全省联动的方法,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利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实施全面检查。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生产企业均在本市的,由各市自行安排检查;生产企业在省内其他市的,可发函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实施检查;生产企业在省外的,可重点选择部分发票发函协查。检查时,既要查账、查票,也要深入实地查看企业的存储或生产能力,还要结合本地实际及行业特点查看、分析其回收或使用废旧物资的种类、数量和价格的可靠性,从废旧物资的种类、价格、数量、资金往来、货物运输以及购销关系等多方面入手,核查企业有无票物不符、票款不符的问题,有无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三)对
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的检查。可参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
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监控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03﹞376号),从收购数量、收购价格、资金来源、农产品范围和收购渠道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疑点应进一步核实或发函协查。
(四)对运输发票的检查。要结合总局部署的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一并进行,对已列入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范围并开始实施检查的,不需再作部署;对未列入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范围的,但发现有明显异常情形的应进行检查。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专项检查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严厉打击利用“四票”抵扣进项税额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整顿税收秩序,杜绝税收流失。各市要高度重视,将该检查纳入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范围,由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稽查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采取得力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各市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合理调配项成查部门牵头,有关税收管理项成查部门牵头,有关税收管理检查力量,统筹安排各项专项检查任务,项成查部门牵头,有关税收管理项成查部门牵头,有关税收管理项成查部门牵头,有关税收管理既要组织好“四票”检查,也要完成好总局、省局安排的其他专项检查。
(三)加强案件协查。各市对其他市发来的协查要求,要认真对待,及时回复,不得无故拖延或不予回复。省局将对协查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协查不配合、回复不及时者,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部门配合。通过检查,对有重大违法犯罪嫌疑的案件,要立即通知发票管理部门停止供应发票,必要时可提请公安部门介入,对相关人员进行控制。检查期间发现被查企业负责人走逃的,要立即报案,可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并通过增值税稽核系统提取信息,通知购货方进行查处。在检查期间发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省局将于适当时间派出巡回督查组进行检查督导,确保本次检查收到实效。
(五)认真总结经验。此次专项检查完成后,各市要进行全面总结,并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对策。各市本次专项检查的工作报告及《统计表》,于7月15日前上报省局。在报送电子文件的同时,报送纸质文件一份,《统计表》以Exe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