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
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同时,依据实际扣缴“三税”税额和扣缴税款所在地适用税率,就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
建设税。
二、教育费附加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比照城市维护
建设税的情况办理。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