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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换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
  根据《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开具的票证(海关专用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第五联需退送国税机关。目前我省多数国税机关和国库一直按此规定执行,但也有个别地方的国税机关没有掌握这一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换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29号)要求,为了加强国内增值税抵扣管理,各地国税机关与国库要加强合作,国库应将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第五联及时退送国税机关,国税机关应每月核对票证与报表的税款数额,保证票证完整无缺。
关键词: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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