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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税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运营
维护
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61号)转发给你们,自2004年7月1日起,我省电力运营
维护
费一律按该批复的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
关键词:
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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