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山东税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61号)转发给你们,自2004年7月1日起,我省电力运营维护费一律按该批复的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
关键词:维护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