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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数据传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涉税电子数据传输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各类电子数据的传输工作,应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不得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造成数据传输工作出现失误。
  第三条 我省每月向总局传输的主要数据分为:稽核系统专用发票数据、稽核和CTAIS增量抽取数据、出口退税类数据(专用税票数据、出口企业新增、变更、注销退税登记以及新增、变更企业的专用发票信息起始提取时间等信息、特准退税企业申报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专用发票审核疑点数据)和四类发票数据(详见附表一)。
  第四条 业务部门向信息中心传递相关电子数据时,应使用《数据上传确认单》(详见附表二),并签名确认。
  第五条 各级信息中心在上传和接收电子数据后应填写《数据传输记录表》(详见附表三),并认真保管。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以下规定时间均含当日)要求进行数据的处理和上传工作,由于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时上传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七条 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对下级税务机关数据传输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 稽核系统数据传输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4﹞43号)进行数据采集或数据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 市局流转税部门负责于每月12日12时前利用防伪税控系统“稽核数据准备”功能,将向稽核系统转出的数据准备完毕,在确认数据完整、无误后,填写《防伪税控数据准备完毕通知书》(详见附表四),交同级信息中心。
  第十条 市局信息中心接到《防伪税控数据准备完毕通知书》后,使用稽核系统中“提取防伪税控发票数据”功能提取本月数据,使用稽核系统“读取下级数据”功能提取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并按照总局规程要求,进行相应数据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局、省局数据清分完成后,按照时间要求,立即上传异地发票、档案信息等数据,然后再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并上传比对情况统计表。
  第十二条 上传数据前,市局、省局流转税部门应填写《数据上传确认单》,信息中心应严格检查数据项是否齐全,不得有缺失遗漏,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信息中心反映。
  第十三条 流转税部门负责数据的准确、完整,信息中心负责数据传输及时和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在确保数据及时传输的前提下,保证数据准确、完整。
  第三章 稽核、CTAIS增量数据传输
  第十四条 各市局信息中心每月完成本级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比对工作后,立即进行本级的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抽取工作,并于当月13日前将数据通过MQ通讯服务器上传至省局。为防止因MQ系统故障造成省局无法接收的现象,同时向省局FTP服务器(76.16.16.20金税增量抽取)传输一份。
  第十五条 各市局信息中心每月初,通过“CTAIS数据抽取系统”,抽取CTAIS系统上个月份的增量数据,并于3日前通过MQ将增量数据上传省局。
  第十六条 认真检查数据项是否齐全,数据格式是否正确,不得漏传、误传数据。及时做好“金税数据抽取系统”和“CTAIS数据抽取系统”的升级等工作,确保抽取软件保持最新版本。
  第十七条 随时监控MQ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检查通道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确保数据上传、下发通畅。
  第四章 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
  第十八条 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每月初集中上月开具的专用税票信息,交付同级信息中心,各市信息中心于当月15日以前上传省局通讯服务器(IP: 76.16.16.2),省局信息中心于当月18日以前清分下发。
  第十九条 各市局退税部门填写《数据上传确认单》,于每月10日前将总局清分专用发票用到的三类出口退税数据和确认单传递到同级信息中心,退税部门负责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将以上数据于当月13日前,通过MQ上传省局信息中心,数据上传目录为:MQ通讯服务器上的数据集中上传子目录。
  第二十条 各市信息中心于当月31日前,将省局清分下发的出口退税审核用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转交同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具体包括:本地区外贸企业当月相关金税工程系统稽核结果信息和协查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市信息中心应根据“国税报关单传输系统监控台”接收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及时转交同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具体包括:海关报关单001、002、003三类电子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市信息中心于每月月底之前,利用“国税报关单传输系统监控台”和“国税专用发票传输系统监控台”,打印“接收和发送情况统计表”,并存档保管。
  第五章 四类发票数据传输
  第二十三条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县(市、区)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四类发票电子信息汇总,于每月16日前转交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使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 (国税B版)》分类汇总四类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第五联除外)电子信息,核查无误后填写《数据上传确认单》,于18日前将四类发票汇总数据和确认单转交市局信息中心。
  计划征收(统计)部门从国库取得海关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核对无误后,录入《通用税务数据采集系统(税务机关版)》,使用四张票检查及汇总软件检查核对无误后汇总,填制《数据上传确认单》,于18日前将海关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汇总数据和确认单转交市局信息中心。
  第二十五条 每月18日前,市局信息中心将当期汇总电子信息通过广域网,采用FTP方式直接上传至省国税局四类发票专用FTP服务器(IP地址:76.16.16.20)相应目录。
  第二十六条 使用电子申报软件采集四类发票数据的市局,由市局信息中心直接从申报数据库或CTAIS数据库中生成汇总的XML文件,经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上传(上传时间及方式同上)。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局业务部门负责对下级各类数据的采集质量进行考核,信息中心负责对下级各类数据传输的及时性和传输的完整性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数据传输考核办法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挂钩,具体如下:
  (一)未按照规定时间传输相关数据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相关单位予以扣分;
  (二)未按照相关规定采集数据,造成数据项错误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相关单位予以扣分;
  (三)信息中心随时监控机器设备和相关软件的运行情况,因人为因素造成数据漏传、迟传、误传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相关单位予以扣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现行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键词: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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