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汇总核算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
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山东分公司)按照总公司实施“二次物流配送”改革,推行扁平化国际管理模式的要求,于2004年撤销了市级分公司独立核算职能。为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加强增值税管理,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和企业实际核算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中石化山东分公司实行省公司统一核算增值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市县级分公司为中石化山东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增值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
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由中石化山东分公司集中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各级分公司分别申报缴纳税款的办法。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进项税额处理
各市级分公司(含中石化山东分公司本部,下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抵扣凭证,由市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采集后,按月填制《市级分公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统计表》(见附件1),经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中石化山东分公司,由中石化山东分公司统一计算抵扣。
(二)增值税的计算与分配
1、中石化山东分公司统一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计算全省增值税应纳税总额。
2、中石化山东分公司计算出全省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后,根据各市级分公司销售额占全省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各市级分公司应分配税款。计算方法为:
各市级分公司当月入库税款=山东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全省应交增值税总额×﹝各市级分公司当月销售收入÷山东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全省实现销售收入总额﹞
中石化山东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总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三)纳税申报
1、每月6日前,中石化山东分公司应汇总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汇总”戳记)和《全省各市级分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明细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分配表》),报主管国税机关。为适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汇总表)及附列资料等申报电子数据,要进入到《电子申报及票表稽核系统》中进行票表稽核。经票表稽核系统审核比对结果相符后,中石化山东分公司将《分配表》交各市级分公司,同时将税款划拨至市级分公司。
2、对于县级分公司实现的增值税25%部分缴入市级及市级以上国库的,由市级分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每月8日前,各市级分公司应按《分配表》分别填报各自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简易申报),同时报送《分配表》,不再进行票表稽核。
3、对县级分公司实现的增值税25%部分缴入县级国库的,由市级分公司按各县级分公司销售额占全市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配税款,由县级分公司在每月10日前申报缴纳。具体操作办法可由各市自行确定。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各市级分公司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市级分公司统一领购后,由防伪税控系统分开票机分别对外开具。防伪税控的发行、报税工作在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五)普通发票管理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普通发票由各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领购等管理,不得跨市使用。
三、其他涉税问题的处理
(一)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及存货处理问题。对市级分公司截止2004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和各种库存货物,由市级分公司提供有关资料,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后,并入山东分公司帐簿,期末留抵税款继续予以抵扣。
(二)2004年12月31日前市县级分公司欠缴的增值税,应于1月征期内补缴入库。
(三)各市级分公司必须设置产品实物二级明细帐或三级明细帐,对产品销售收入、产品的收、发、存等情况进行认真核算,以便检查核对。各级分公司机构设置发生增减变化时,要由山东分公司及时将变化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对中石化山东分公司及所属各级分支机构的举报案件等,由各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立案查处,同时报省局稽查局备案。对石化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由省局稽查局统一组织,上下联动,共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