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外﹝工﹞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各外(工)贸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开展对外(工)贸企业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现将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算范围
(一)2004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右上角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企业范围包括通过计算机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和保税区商贸企业。
二、清算内容
各企业要在全面进行出口退税清算的基础上,对以下内容重点核查: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适用是否准确。
(二)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报关离境日期和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办理退税。
(三)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这部分销售材料的应缴税款是否在出口企业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四)“以产顶进”钢材加工货物是否全部出口,并到退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是否按照规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是否将钢材直接出口,并到退税机关办理补税手续;是否存在将钢材转为内销未申报纳税的行为。
(五)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完整;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六)有无出口不允许退税货物或免税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七)对出口卷烟有无超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八)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缴或抵扣税款。
(九)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退税的;有无从敏感地区购进货物或从敏感地区出口货物申报退税而未发函调查的。
(十)通过计算机审核办理出口退税企业的换汇成本是否正常,有无因计量单位申报有误等造成多退税款的问题。
(十一)企业申报办理退税的2004年6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是否均附送了“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十二)企业2004年度报关出口的货物是否按照规定计入销售账。
(十三)有无出口尿素(2004年3月16日起)、磷酸氢二铵(2004年4月2日起)未备案而申报退税问题;有无出口焦炭和炼焦煤(2004年5月24日起)申报退税问题。
(十四)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是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申报纳税。
(十五)企业购
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
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在申报退税时是否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十六)其他需要重点核查的内容。
三、清算具体事项
(一)出口企业应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的申报期限,将退税单证齐全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我局申报退(免)税。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除外,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我局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二)出口企业在2005年3月31日之前申报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符合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退税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结汇除外)。逾期未提供或经退税机关审核有误的,已办理的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三)外贸企业2004年度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应在2005年1月10日前申请出具完毕,对不申请出具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四)清算工作结束后,对多退税款,企业应在《清算情况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到我局领取《税收缴款书》限期入库;对少退税款,由企业根据《清算情况通知书》中的结果及明细表,在《清算情况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填写相关申报表到我局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五)其他未注明事项,按《出口货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的上报要求
为及时掌握2004年度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列名钢铁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情况统计表》和《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见附件),于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我局。
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第一年,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有利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平稳运行。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按时、高质量地做好本次清算工作,确保出口退税清算数字的准确性。凡在此次清算中不报送清算资料的,未反映出的问题及虚报数字经日后核查发现的,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表1:《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
附表2:《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
附表3:《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
附表4:《列名钢铁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情况统计表》
附表5:《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