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
发票分类代码或
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
发票换码工作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234号)规定,全市地税
发票换码工作已于2004年3月31日全部完成,2005年4月1日起使用新码
发票。为严肃
发票使用,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统一
发票代码和
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现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自2005年4月1日起旧版
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二、 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票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青地税发﹝2003﹞164号)规定的
发票编码规则印制的18位
发票号码
发票暂不缴销,待市局另行通知。
三、 各单位于4月10日前将收缴纳税人未使用的旧版
发票和内部库存的旧版
发票集中封存。凡发现继续使用旧版
发票的,按总局办法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 4月份,市局将派人员到市内各分局集中缴销旧版
发票;各市地税局将旧版
发票集中送往青岛市税务票证印刷所统一缴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