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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法制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收法制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促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国税局分别组建本级税收法制人才库并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第三条 税收法制人才库由在政策法规、税务稽查、税政管理、征收管理、财务管理、计划统计、国际税收管理等方面具有业务专长的税务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税收法制人才库建设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选拔、择优录用;
  (二)分级建设、动态管理;
  (三)人才自律、发挥效用。
  第五条 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的选拔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由人事部门统一规划,法制部门具体负责。
  各级国税局应当积极支持上级税收法制人才库的建设管理。  
  第二章 税收法制人才库的组建  
  第六条 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确定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第七条 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选拔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性,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现为国税局正式在职工作人员,从事税收工作三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 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选拔的专业条件:
  (一)政策法规专业。能熟练掌握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一定程度的调研分析能力和文字写作水平,在执法检查、税务案件审理、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税务稽查专业。具有较高会计专业和税收专业水平,熟悉各类企业的帐务处理和经营方式,具有较高的查帐能力。
  (三)税政管理专业。具有较高的税收业务水平,能熟练掌握流转税、所得税等税收政策,熟悉办税程序和要求。
  (四)征收管理专业。具备较高的征收管理专业水平,熟悉征管工作流程,能熟练掌握CTAIS软件操作及相关技能,准确审核有关报表。
  (五)财务管理专业。具有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财务管理知识,具备较高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水平。
  (六)税收会统专业。熟练掌握税收会统政策规定,具有较丰富的税收会统知识和工作经验。
  (七)国际税收管理专业。具有较高的涉外税收业务水平和较深的财务会计核算知识,精通国际经贸、国际金融和西方会计等,有一定的外语基础,能够胜任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和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参加税收法制人才库相关专业选拔的税收工作人员,可优先入选。
  第九条 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选拔采取推荐与考试、考察相结合的办法。
  省局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优先从市局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中选拔。已建立各专业人才库的,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可优先从中选拔。
  第十条 省局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总量控制在100人至200人;市局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数量控制在20人至100人。
  第十一条 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选拔的程序:
  (一)税收法制人才的每次选拔,由各单位按照上级税务机关分配的名额,组织税务人员报名并对其进行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的考试或考察,按1:2的比例确定推荐人选。
  (二)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推荐的人选,组织专业知识考试,并根据考试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布,纳入相应的税收法制人才库。  
  第三章 税收法制人才库的管理  
  第十二条 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实行相对稳定的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对税收法制人才库进行一次调整。
  第十三条 建立税收法制人才基本信息公布制度。省局、市局逐步在局域网建立网上人才园地,公开人才库成员近年所获荣誉、工作实绩、科研成果。
  第十四条 建立税收法制人才业绩评价制度。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应当对参加上级税务机关组织的税收法制工作情况进行年终总结和自我鉴定,并由上级税务机关法规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评价,对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 建立税收法制人才培训制度。省局、市局每年举办税收法制人才培训班,不断提高人才库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与其工作单位关系不变,其工作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应按上级税务机关的要求,参加税收执法检查、税收法制宣传培训、税收宏观政策调研、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及其他必要的临时性工作。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其参加上级国税机关组织的相关工作。
  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上级部署的工作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法规部门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省局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应立足岗位,积极向省局提报有针对性、有具体措施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每年不少于1条;并结合所开展的工作,上报调研文章或案例分析,每年不少于1篇。
  第十九条 省局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在参加省局组织的检查工作期间,需延伸到纳税人的,使用省局统一制发的检查范围为全省的税务检查证。
  第二十条 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资格:
  (一)参加省局、市局组织的工作期间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
  (二)不能胜任省局、市局部署的工作的;
  (三)无故不服从调配和管理的;
  (四)违反检查纪律和廉政规定的;
  (五)调离本系统的;
  (六)在原工作单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应取消税收法制人才库成员资格情形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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