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
减免税管理规定》(修订试行稿)的实施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增值税
减免税管理工作,提高
减免税管理水平和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市局决定采取
减免税年度审核检查、
减免税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和规范
减免税备案申请在综合征管软件录入等管理措施。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
减免税年度审核检查,提高
减免税管理质量
对
减免税进行年度审核检查可以有效的保证实行备案制度后的
减免税管理质量。各局应对已备案的增值税
减免税企业,自2004年度起实行年度审核检查,年度审核检查时间为次年的5月底前,范围为上一年度已备案的企业。审核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执行
减免税政策情况,有无擅自或骗取
减免税的情况;
(二)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符合
减免税条件;
(三)
减免税政策发生变化时,企业是否及时贯彻执行;
(四)审核检查上一年度各月
减免税税款计算是否准确;
(五)其他需要审核检查的内容。
审核检查工作由各局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各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具体的实施方案由各局自行制定。各局
减免税审核检查工作应结合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一并进行。
审核检查过程中,审核人员应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对应审核检查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并按规定如实填写《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年度审核检查工作底稿》(附件一至附件十),并于审核工作结束后录入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经核查纳税人
减免税情况与企业实际不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进入纳税评估程序,管理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约谈后纳税人无异议的,由纳税人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对需补缴税款的,除补缴税款外,还应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二)约谈后纳税人有异议的,填写《转交单》(附件十一)转入稽查程序,由管理一科进行进一步检查;
(三)对发现纳税人有骗取
减免税行为的,填写《转交单》转入稽查程序,由稽查部门查处;
审核检查工作全部结束后,各局应在次年5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年度审核检查情况、备案企业名单及《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年度审核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十二)报送市局,其中备案企业名单分为新备案企业、已备案企业和撤消备案企业三部分。
二、成立“
减免税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委员会”,体现公开、公正、统一的原则
体现
减免税的透明度、公正性和统一性,集体审议是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各局应成立“
减免税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委员会”。 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税政法规部门。其职责为:
(一)对拟取消
减免税备案的企业的审议,但不包括因政策到期而取消
减免税备案的企业;
(二)大额
减免退税及监控、检查情况的审议。
(三)其他审议内容。
三、规范增值税
减免税备案申请在综合征管软件录入工作,夯实
减免税管理的基础
(一)录入
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下同)的
减免税备案申请有关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均需由文书受理岗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简称征管软件)“待批文书—
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模块进行录入;对需要“即征即退”或其他退税的企业或产品需要同时通过征管软件“待批文书—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模块进行录入;
在通过“待批文书—
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模块进行录入时,其中“所属时期起”和“所属时期止”栏次的录入按照下列原则:起点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终点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书有效时间的终点,如相关资格证书的时效长于工商营业执照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时间的终点。“
减免退方式”栏次一律选择按幅度减税,“幅度/额度/税率”栏次一律录入100%;“
减免退方式”栏次按照幅度录入后,小规模纳税人在征期内可不报送《免税货物明细表》。
凡征管软件录入的
减免税期限到期的纳税人,需要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
减免税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重新申请备案,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修改或取消
对
减免税备案申请征管软件录入的内容有误或需取消备案申请的,通过“待批文书—取消
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模块进行录入。纳税人
减免税备案申请修改或取消征管软件录入工作由文书受理岗负责。
对税源管理岗位在核查或征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应修改或取消备案申请的,应填制《调整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申请通知书》(附件十三)通知文书受理岗位进行修改或取消工作。
四、调整《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况年度统计表》,准确反映审核检查结果
为进一步提高
减免税额的统计准确度,准确反映审核检查结果,同时减轻基层局工作负担,将《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十四)的内容和报送时间进行调整。报送时间由季度改为年度,报送时间为次年审核检查结束后15日内。相关数据为基层局年度审核检查核实后的数据,具体统计口径为:
(一)“本年全部应纳税额”是指企业本年(会计年度,下同)内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应纳税额之和;对属于一般纳税人征前
减免的企业或产品其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和免税货物进项税额转出之差,小规模纳税人为应税销售额乘以适用征收率(下同)。
(二) 本年应减、免、退税额是指企业本年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应纳税额之和;
(三) 本年已减、免、退税额是指本年内实际
减免的税额,其中,“即征即退”货物为实际退付的所属年度内的税款,本栏包括征前
减免货物或企业先征收后退还的税额;
(四) 本年退以前年度应退税额是指本年退还以往年度的应退税款,“即征即退”货物为实际退付的以往年度的税款,本栏包括征前
减免货物或企业先征收后退还的税额;
五、各局应有针对性加强对
减免税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制定增值税
减免税项目或产品专项评估指标、方案。通过评估工作,强化
减免税企业的日常监督机制。
六、2004年
减免税年度审核检查工作延迟至2005年7月底,相关报表也相应延迟。
附件:1.《社会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审核检查工作底稿》
2.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审核检查工作底稿》
3. 《计算机软件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审核检查工作底稿》
4.《饲料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审核检查工作底稿》
5.《国有粮食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审核检查工作底稿》
6.《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审核检查工作底稿》
7.《农业生产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审核检查工作底稿》
8.《农业生产资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审核检查工作底稿》
9.《军工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审核检查工作底稿》
10.《其他项目(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审核检查工作底稿》
11.《转交单》
12.《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清算情况汇总表》
13.《调整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申请通知书》
14.《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况年度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