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