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
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汽油、柴油
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是总局加强汽油、柴油
消费税管理,实现
消费税重点税源集中管理的重大举措。各市要高度重视,组织人员搞好学习和调研,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确保《办法》的落实到位和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办法》对汽油、柴油
消费税管理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专责管理、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生产计划管理、取样备查等税收征管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定。各市要结合当地汽油、柴油
消费税重点税源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税收管理措施和手段,为实现
消费税重点税源专人现场集中管理的目标创造条件。
三、各市国税征收机关应按《办法》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相关附报资料,按“一户式”管理要求建立税收征管档案及传递程序,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
四、各市应加强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将石脑油、溶剂油计划执行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国税局。
五、加强汽油、柴油
消费税管理,落实总局《办法》规定,政策性强、业务量大,各市要加大调研和管理力度,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果,对在贯彻落实中存在的政策和管理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