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划转撤并单位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划转撤并单位财务
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对划转撤并单位财务
处理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加强领导。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由上级单位人事、监察、财务(审计)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撤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撤并单位要组成由本单位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负责,人事、监察、档案、财务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资产清理工作组。
二、制定措施,狠抓落实。为了避免撤并单位在资产清理期间发生国有资产流失及其他问题,撤并工作领导小组应从撤并决定宣布之日起,对撤并单位的财务开支、银行账户和固定资产处置等进行冻结和控制,并制定具体清理措施,对撤并单位全部资产的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措施进行,其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均由撤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三、加强监督,严明纪律。撤并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凡是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按照有关规定
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纪律规定严肃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