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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

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各区(市)支库、代理支库:
  现将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鲁财综﹝2005﹞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键词: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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