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
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山东省地方教育
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5﹞15号)进行修订,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对从事生产卷烟的企业减半征收地方教育
附加”的内容。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
附加”。
各级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征管措施,切实做好地方教育
附加的征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