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
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办法》的实施对规范
减免税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总局发布的《办法》是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统一了对各税种
减免税的管理,切实解决了长期以来
减免税管理分别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种的具体规定中体现、缺乏统一管理标准的问题。同时,从实际出发,切实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对于同时从事
减免项目与非
减免项目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
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
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
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了纳税人依法可享受
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这些规定不仅保障了国家税收的利益,而且又注重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执法和服务的统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
减免税管理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总局《办法》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税收
减免的规范管理工作。
二、合理划分
减免税类型,规范
减免税审批、备案管理。
《办法》明确将
减免税的类型分为报批类
减免税和备案类
减免税两种。为便于各地执行,省局制定了《国税系统
减免税分类项目》(见附件1),以便各地在工作中对
减免税有效地实施分类管理。
1、报批类
减免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后批准的
减免税,即通常意义上需要个案审批的
减免税。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时限,及时办理纳税人报批类
减免税审批。凡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减免税。
2、备案类
减免税是指税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取消审批手续的以及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
减免税项目。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
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
减免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
减免税情况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
减免税备案后,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符合备案类
减免税要求的,在《纳税人
减免税情况备案表》中“主管国税机关”栏签字、注明备案日期并加盖机关印章,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经盖章确认备案的《纳税人
减免税情况备案表》一份纳税人留存,作为享受备案类
减免税的依据;另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作为登记备案、统计台帐的依据。纳税人应享受的备案类
减免税,自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凡不符合备案要求、提请备案资料不齐全、存在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更正或补全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3、
减免税的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法律和法规未规定审批权限的,内资企业所得税
减免项目除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企业所得税优惠、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得税优惠由市级国税机关审批外,其他需审批的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项目均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对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所得税
减免,市国家税务局应分户统计
减免税情况,并将分户统计情况汇总后(包括
减免税申请人名称、
减免税项目、
减免依据、年限、批准时间、
减免税额等)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备案。
三、认真负责,做好税收
减免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办法》的要求,设立纳税人报批类
减免税和备案类
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
减免税申请人名称、
减免税类别、项目、税种、
减免依据、年限;批准时间、批准和备案的
减免税额等内容。各市国税局要于每年5月10日前,书面向省局(征收管理处)报送上年度《
减免税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3)和
减免税总结报告。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报批类
减免税和备案类
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两种类型
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办法待总局办法下发后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