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山东税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称《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有关业务职能处室反馈。
  一、涉及流转税的备案项目,暂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和备案项目,申请、审批程序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审批时限按《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和备案项目,原则上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现行规定与《管理办法》不符的,按《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加强学习、宣传和解释。各单位应结合CTAIS V2.0系统上线工作,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理解《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贯彻落实的准备工作;对外要做好纳税辅导,通过各种有效渠道向纳税人解释《管理办法》的精神和规定。
  三、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关键词:减免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