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
减免税企业关联业务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
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加强管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联企业的认定
企业与另一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另一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自有资金50%或以上的,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加强对申请所得税
减免的新办企业关联业务的审核
为防止新办企业利用从关联企业转移业务手段以达到重复享受
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目的,各基层局应加强对
减免税企业关联业务的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申请企业所得税
减免的新办企业,在申请
减免税资格环节,增加报送《新办企业关联企业调查表》(附表1)。
2、对于已经获得
减免税资格的新办企业,自当年
减免企业所得税大于50万元或盈利超过其注册资本总额的季度终了10日内,应上报其主管税务机关《新办
减免税企业上(下)游企业交易调查表》(附表2和附表3),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报主要业务购销合同、发票的明细资料。如上游或下游企业数量小于等于20家的,逐户上报所有上游或下游企业交易情况;对于上游或下游企业数量大于20家的,按占交易总额比例从大到小的顺序,分别报送累计占到企业本年度交易总额70%以上的上(下)游企业交易情况,且不得少于20家。
3、对于获得
减免税资格的新办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年度审核清算表》的同时,报送《新办
减免税企业上(下)游企业交易调查表》(附表2和附表3),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报主要业务购销合同、发票的明细资料。上、下游企业交易上报范围同上。
三、如经调查发现,新办企业的业务主要是由其关联企业转移而来,且其关联企业已经享受过新办三产所得税
减免的,该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三产企业
减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