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1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9项政府性基金政策的通知》(鲁财综﹝2006﹞3号)的有关规定,文化
事业建设费的执行期限延续至2006年底。现就做好2006年文化
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继续做好文化
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文化
事业建设费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我国文化
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赋予地税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化
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文化
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政策宣传,加大征管力度,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二、实行以税控费,提高文化
事业建设费征管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
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文化
事业建设费缴纳申报表》的有关规定,文化
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并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征收单位在受理娱乐业、广告业(含广告代理业)纳税人营业税纳税申报时,一并征收文化
事业建设费,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征或不征的行为。同时要加强与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分析比对,确保文化
事业建设费及时足额入库。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与监控,及时做好催报催缴工作。稽查部门要在实施专项检查时,将文化
事业建设费申报缴纳情况列入检查内容,切实堵塞管理漏洞。
三、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文化
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地税部门要定期与宣传、财政等部门协调联系,对征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对欠缴费单位,要查清原因,必要时地税部门应主动协调宣传、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文化
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