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
减免税问题,市局分别以青地税五﹝1996﹞10号、青地税四﹝1998﹞26号、青地税发﹝2003﹞116号文件已就相关问题予以明确,鉴于省局对个体工商业户的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调整,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经市局2006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
减免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残疾人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营业税。对月营业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标准的收入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以残疾人经营为主,并雇用少数人员辅助其经营的,实行定额
减免税收的办法,月营业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标准的收入部分,按规定缴纳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