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济南、青岛、枣庄、东营、烟台、济宁、滨州、德州、菏泽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70号)要求,我省2006年11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车型及分配情况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请严格按照文件中指定的使用单位、车辆型号、车辆数量、时间期限及有关手续办理有关免税事宜。
(免税车辆照片及证单式样在省局FTP/流转税/车购税/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下载。)
附件:山东省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