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山东税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全国整规办<关于在整规工作中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全国整规办〈关于在整规工作中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6﹞1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温总理批示和四部、办意见精神 温家宝总理对全国整规工作作出的“关键在建立健全法制,严格执法。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从根本解决问题”的重要批示,切中要害,不仅深刻指出了今后整规工作的努力方向,也给税收工作指明了方向。全国整规办通知(整规办发﹝2006﹞25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对整规工作中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衔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行政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全省地税系统各级机关、各执法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温总理批示和上述文件精神,在税收执法中全面贯彻落实。
  二、严格依法治税,不得越权执法。职权法定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在税收行政执法中,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明确每一个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严格在法定权限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执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犯罪案件的地税机关,必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地税机关。没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机构或组织,不得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犯罪案件。
  三、严格程序管理,加强重大案件审理工作 全系统各级执法单位,凡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必须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税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和规范文书移送,不经审理和批准,不得擅自移送案件。
  四、加强检查监督,确保依法治税 各市地税局接本通知后,结合正在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对今年以来所有已定性为偷税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凡应移送而未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督促全部移送,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局将此项工作列入执法重点检查的内容,届时组织重点抽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全国整规办《关于在整规工作中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6〕105号)(略)
关键词:维护建设城市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