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使用问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
消费税政策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
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74号)中规定使用的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继续使用。参照总局本次通知精神,申报表及其附表做如下修改:
(一)修改
消费税申报表附表一:第3、4、5、6、9栏内容
1.将第9栏“当期生产领用应税消费品买价”修改为“当期生产领用应税消费品买价 (数量)”。
2.将第3栏“期初库存应税消费品买价”修改为“期初库存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
3.将第4栏“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买价”修改为“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
4.将第5栏“期末库存应税消费品买价”修改为“期末库存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
5.将第7栏“适用税率”修改为“适用税率(单位税额)”。
(二)修改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8栏内容
将第8栏“8=6×7”修改为“8=6×7或8=6×7(1-减征幅度)”。
填报第8栏时,准予抵扣项目无减税优惠的按8=6×7的逻辑关系填报;准予抵扣项目有减税优惠的按8=6×7(1-减征幅度)的逻辑关系填报。目前准予抵扣且有减税优惠的项目为石脑油、润滑油,减征幅度为70%。
二、关于
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
经请示总局,对纳税人2006年4月1日后,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
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