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子午线轮胎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子午线轮胎
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子午线轮胎
消费税免税管理。各基层局应严格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子午线轮胎
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及时将相关政策通知到纳税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子午线轮胎
消费税的免税管理。
二、按时上报相关报表和总结。按照《办法》要求,凡生产(或委托加工)子午线轮胎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有关资料和《子午线轮胎生产销售情况明细表》。各基层局应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分别上报上半年和全年《汽车轮胎
消费税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统计表》,并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年度总结报告。上报路径:FTP//CENTER/数据传输/流转税处/
消费税/轮胎
消费税管理。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