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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加收的违约金入库问题的批复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委托代征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加收的违约金如何入库问题的请示》(烟地税发〔2007〕51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鲁地税发〔2003〕124号)第十六条规定,“受托方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委托方应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对按规定加收的“违约金”,可随代征、代收税款相应税种,按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和级次入库。
  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键词: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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