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山东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从事贷款业务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济地税发﹝2007﹞3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对山东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或商业银行)按照支付给国家开发银行的利率水平向山东省重大项目建设单位收取的利息,按照《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对该公司向接受贷款的单位收取的监管费用,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或商业银行)向该公司收取的委托管理费用,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OO七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