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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城阳国税局进出口管理科关于深加工结转出口业务﹝间接出口﹞有关问题的说明

各有深加工结转出口的企业:
  一、出口企业在申报手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时应将“间接出口”销售额在手工《申报表》的第1、2栏和附表1第3栏内填列;在远程申报的《申报表》及附表中不再填列“间接出口”销售额;
  二、“间接出口”的销项税额在手工《申报表》的第11栏及附表的1、2栏填列;
  三、“间接出口”应负担的进项税额应在手工《申报表》第12栏及附表2第1、2栏中填列,同时在远程申报的《申报表》第14栏及附表2的13、21栏中填列;
  四、“间接出口”业务产生的应交增值税在手工《申报表》第12栏第19栏中填列;
  五、各有深加工结转出口的企业应在9月10日前将所属期为2007年6月1日至8月31日的“间接出口”业务进行分月申报,并在每月的“本年累计”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数;
  六、申报时同时附送深加工结转货物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发票。
  七、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深加工结转业务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企业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键词: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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