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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征管机构和稽查机构相关职责划分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使征管机构和稽查机构的检查业务能够在新的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依法规范操作,统一流程,便于考核,避免职责交叉、文书混用,重复检查,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征管机构和稽查机构在税收检查、税收保全及税收强制措施执行方面的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
  一、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总局确定的三项原则,对征管机构和稽查机构的检查职责按以下规定划分: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指漏征漏管户清理、催报催缴、注销户清理、发票核查(检查)、纳税评估、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调查核实等不涉及立案检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税收违法案件(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的查处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
  二、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的规定,决定按应征税款的确认机关作为两项措施的执行机关,即对征收管理环节发生的欠缴税款和税款追征,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申请,报经县级以上征管部门审核和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具体执行;对税务稽查环节发生的查补税款和税款追征,由稽查局提出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申请,报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由稽查局负责具体执行。对复杂案件的执行,可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统一组织,但程序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关键词: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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